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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 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日期: 2023-03-09浏览次数: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省

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厅字〔2014〕4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26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关于做好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

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31226

 

      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确保离休干部服务到位、管理到位、各项待遇落实到位,使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服务管理单位

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维持原有方式不变。

2. 省属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可移交当地党委、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省属国有企业子企业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或破产的,如企业驻地与主管企业或主管部门同在一地(设区市辖区内,下同),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由主管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如主管企业或主管部门撤并或体制职能改变,以及企业驻地与主管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一地,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交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3.省属国有企业整体下放市、县(市、区)管理以及从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职能单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二、保障离休干部政治待遇

1.负责服务管理的单位坚持从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精神上关怀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情况,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坚持定期走访慰问。

2. 负责服务管理的单位要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正常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老干部党支部活动场所、活动经费和学习资料的落实;保证每一名离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组织,并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加强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引导离休干部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3. 负责服务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为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保障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1负责服务管理的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和〈关于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130号)精神,健全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据实报销。

2.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其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应享受的有关待遇,以及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服务管理费、查体费、后事处理费等,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解决,原列支渠道不变。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或破产的,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保障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四、做好离休干部移交工作

1.办理移交的原则

 (1)尊重离休干部本人的意愿,改制企业离休干部愿意留在原企业的,原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对离休干部的服务工作,应由他们离休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的要求,一如既往地搞好服务管理工作。省有关部门可将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查体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按年度划拨到服务管理单位,后事处理费一次性划拨。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应全部移交。

     2)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愿意向市、县(市、区)移交的,各方共同签订《省属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关系移交协议》(见附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监督交接双方妥善办理移交手续。

2.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企业在移交离休干部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拖欠经费清偿

对过去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等费用,原企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列入职工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清偿,确保无债务交接。

2)预留经费提取

为保证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改制和破产企业要按以下项目和标准,从原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0年的费用。包括:①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应支付的有关待遇以及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经费,以企业改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基准日的中央、省级以及接收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执行;②医药费,以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以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额)为计提标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58号)规定的离休干部易地安置费不再提取,增加服务管理费、查体费和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单位报销的一次性后事处理费。以上预留经费要在改制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和职工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原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不足以一次性提取上述项目规定费用的,由主管企业解决;主管企业无支付能力的,其不足部分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已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省管企业,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省管企业,由省财政统筹解决。申请和拨付程序按出资部门的规定办理。

3)特困企业经费保障

 已列入特困范围的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和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仍按现行渠道由离休干部接收单位按半年一次申领和支付;预留费用的其他项目,与其他改制和破产企业同样办理。

4)预留经费管理

离休干部交当地党委、政府指定的机构服务管理的,其预留经费由出资单位一次性缴付接收地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离休干部由省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接收的,其预留经费由省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管理。由省主管部门管理的,在现有账户中分账核算;由主管企业管理的,实行专户存储。各管理部门和机构要确保预留经费专款专用、按时拨付。

提取预留经费之后,因提高待遇增加的支出,首先从预留经费中解决;预留经费不足的,由接收地(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调剂解决。已列入特困范围的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外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和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仍按现行渠道办理。

     离休干部需移交地方党委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已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58号)规定预留费用的,预留费用剩余部分全部缴付接收单位。

3.移交工作程序

 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在征得离休干部本人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移交工作:

(1)制定移交方案,报主管企业审核,并报省国资委和省委老干部局审查、备案。

(2) 省国资委和省委老干部局同意移交方案后报落实省属单位离休干部“两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向拟移交的市委老干部局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接收单位。

 (3)自向市委老干部局提出书面申请起2个月内,由需要移交离休干部的企业、离休干部接收单位、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一双子女签订《省属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关系移交协议》。

4.移交事项

主要包括:离休干部花名册、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档案资料、离休费发放情况台账、医疗统筹费缴纳情况台账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离休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5.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即由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单位要将接收的企业离休干部与当地离休干部一视同仁,按规定保障其各项待遇的落实。原单位仍要保持与已移交离休干部的联系,每年定期走访看望,通报单位工作情况。

五、加强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做好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单位落实,预留经费和政治、生活待遇落实。

2.尽职尽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医药费的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有关待遇费用预留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有关预留经费管理和拨付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企业做好移交、安置工作;组织、老干部、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等部门要做好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安置方案的备案审核,加强督促协调和检查指导。

3.健全机构。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是省属企业改革改制后的主体,也是企业离休干部人数相对集中的单位。在改革改制中,国有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不能减,原设工作机构不能撤销。主管部门和主管企业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的指导检查。要保障开展老干部工作所需的经费及办公、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应根据接收离休干部人员数量,增加相应的工作人员及办公经费和有关设施。

六、其他有关问题

1.本意见下发前已完成改制和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已经移交的,继续执行原服务管理办法;未移交的,按照本意见执行,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负责落实;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撤并的,由承接其管理职能的部门(企业)或归口部门负责落实。

2.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省属国有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3.本意见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