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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离退休工作处 发布日期: 2023-03-09浏览次数: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组〔1980〕221号

 

各地、市、县委组织部,各大企业、各大院校党委组织部,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干部处:

    《关于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经与省人事局、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目前,我省有退休干部十三万余人,离职休养干部三千四百余人。这些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半争和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立下了功勋。许多同志离休、退休后,仍然为党积极工作,继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对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老干部对革命事业所作的贡献,广泛宣传老干部的历史功绩,提高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自觉性,满腔热情地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在政治上充分尊重他们,在生活上妥善照顾他们,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落实。要发扬我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美德,在全党和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起尊重老干部、爱护老干部、关心老干部的良好风气,使老干部真正在党风和社会上享受到应有的荣誉。

    为了进一步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若干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保证老干部享受应有的政治待遇

    老干部离休、通体后,各级组织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证他们享受到应有的政治待遇。

    (一)根据老干部居住的情况,组成学习小组,建立定期的学习制度,使他们经常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离休、退休干部是党员的,应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原单位管理的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分散居住在城市街道、农村公社的,可视党员人数多少,或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小组,或参加到某一机关、街道,公社、大队的党组织。居住在干休所的,以干休所为单粒建立党支部。要健全党的生活制度,组织他们定期过组织生活,学习讨论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精神,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按照规定组织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对于应看发至省级文件的或应看发至地级文件的离休干部,  由省或地、市的主管部门,负责就近组织传达阅读。有地委、厅局级以上干部居住的干休所,可订阅《参考资料》。其他离休,退休干部,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在职同级干部阅读文件的规定,组织阅读有关的文件。对分散居住的,应建立定期传达阅读文件的制度。

    应该发给离休,退休干部的学习材料,要和在职干部一样按时发给他们。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报告会,离休,退休干部应该参加的,要通知他们参加。

    节日活动和纪念会,庆祝会等,要安排他们参加,并请有代表性的老同志上主席台。

    (四)为使离休、退休干部了解工农业生产形势,开阔眼界,可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就近适当组织他们进行参观访问。

    (五)年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走访慰问离休退休干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原工作单位要经常走访慰问。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出发时,声要尽可能就近有重点地看望离休退休干部。

    二、妥善安排老干部的医、食、住、行和文化生活

    (一)疾病医疗。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享受居住地区在职同级干部相同的医疗待遇,并适当从优照顾。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可由指定的医院负责巡诊。医疗费用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应据实报销,不得包干到人。   

    要建立体检制度。每年对离休,退休干部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以便有计划地医疗。   

    要认真解决离休干部的住院问题。各地的医院,疗养院都应适当增加干部病床,以优先满足离休干部住院和疗养的需要。对退休干部住院,也应给予方便和照顾。

    (二)副食品供应。各地要根据物资供应情况和老干部的实际需要,给予从优照顾。所在单位在分配集体购买的生活物品时,要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对待。   

    (三)住房。对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原单位要按照在职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安排;现在住房狭窄,低于在职同级干部住房标准的,应予调剂,新建住房的,应优先分配给他们。

    (四)交通工具。离休的地委,厅局级以上干部,西公外出,看病,所在单位要保证他们用车;其他离休,退休干部看病需要交通工具,也要尽量给予照顾。

    对各级老干部工作机构和集中居住在干休所的老干部,要配足必要的工作用车和老干部用车。为老干部工作《机构和干休所配备的车辆,专为老干部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五)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各级领导机关要有计划地为老干部安排文娱活动,并把戏票,电影票送到他们手里。各单位平时组织的文娱节目,也应优先把票发给他们。

    (六)困难照顾。关心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生活确有困难需要补助的,由发放离休、退休费的单位研究解决。对他们需要的生活用煤和其他工业用品等,应优先给予照顾。

    三、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老干部有丰富的经验,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是城乡各条战线上的一支积极力量。要在确保离休、退休干部有足够休息时间的前提下,根据每个人特点,组织他们从事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如在工农业基层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出主意,当参谋;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要求,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撰写革命史、回忆录,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他们为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继续为四化多做贡献。

    四、经费问题

    离休干部经费单列科目,他们的工资和福利、医疗、公杂、学习等经费,都按在职干部的标准计算。这些经费,属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县(区)的组织、人事部门另列预算支付;企业单位的干部,不论就地或者易地安置,经费均由原单位支付。

    退休干部的经费,凡过去办理退休的,经费渠道不变。今后新办退休的,就地安置的经费由原单位发给;易地安置的经费,属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支付,企业单位的由原单位支付。

    五、领导问题

    (一)县、社建立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吸收组织、人事、民政、财政、商业、卫生、粮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对离休、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范围,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组织、人事、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地、市以上党委的组织部门侧重负责管理离休干部,人事、民政部门侧重负责管理退休的干部;县、市以下的离休、退休干部,由组织、人事、民政部门共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疾病医疗等日常具体的管理工作,在原单位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和虽属就地安置但无原单位的离休、退休干部,由所在地的组织和人事、民政部门负责。   

    对居住在干部休养所的老干部,可采取两种形式进行管理;一种是政治和生活待遇均由干休所负责;一种是干休所负责组织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过组织生活等政治方面的活动,对老干部的供给、医疗、用车、困难补助等生活方面的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离休、退休干部,不论就地、易地安置的,或住干休所的,原工作单位都应负责到底,经常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地、市、县委组织部设立老干部科(组),公社和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省直、地直各部门和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多少,建立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使离休退休干部层层有人抓,个个有人管。

    (四)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做好离休退休干部工作视为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委的议事日程。要有负责同志分管,经常’讨论研究,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要定期召开离休、退休干部座谈会和代表会,表彰先进,推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要教育做老干部工作的同志,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满腔热情地为老干部服务。离休、退休干部,要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自觉地执行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保持革命晚节。

 

                    一九八○年六月十七日